2014年4月28日星期一

平常心看民間借貸

平常心看民間借貸

平常心看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直接經濟影響仍然有限,不能過多地強調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對於現有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進行規范 

去年以來,民間借貸一直都是媒體關註的焦點。 

一系列的事件,不僅引起瞭人們對相關風險的關註,更是引發瞭有關民間金融改革的大討論。 

如何看待民間借貸問題的再次升溫?其風險如何?應如何加以應對?一系列的問題,亟待我們做更進一步的研究和討論。 

民間借貸升溫背景 

應該說,作為一種自發、內生的便利融資方式,民間借貸早已有之且具相當的合理性,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並沒有表現出過高的風險,同時也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瞭有益的補充,支持瞭中小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不過,從去年以來,民間借貸的規模有迅速擴大的趨勢,參與者較以往要更為廣泛,除常見的資金中介外,一些個人(甚至公務員)都直接參與到瞭民間借貸的過程中;此外,民間借貸利率上升的幅度也要遠高於以往。 

是什麼樣的因素導致瞭去年以來民間借貸的升溫?我們可以從民間借貸的供求兩端來分析: 

首先,從民間借貸資金的供給方來講。較高的通貨膨脹和投資渠道有限,是刺激企業或個人將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的重要原因。 

去年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疊加,我國的通貨膨脹壓力逐漸加大,到20121月底,消費者價格指數已經連續16個月超過4%。在現行的存款利率水平下,高企的通脹率意味著存款的實際利率已經為負。 

這無疑刺激瞭個人和企業將閑置資金運用到更高收益領域裡去的想法;此外,價格上漲也推動瞭企業成本的迅速攀升。 

在傳統產業的利潤空間已然很薄的情況下,部分企業從事實體經濟的動力受到打擊,轉而向民間借貸尋求高額回報。 

其次,從民間借貸的需求方來講。不斷加碼的宏觀調控以及中小企業主體自身發展策略,導致瞭對短期民間資金的旺盛需求。 

2010年以來,我國宏觀調控開始逐步轉向,在存款準備金不斷提高以及貸款額度的嚴格管控下(此外,還需要考慮銀監會各種政策對信貸的影響),貨幣、信貸增速出現瞭明顯下滑。從可獲得的數據看,2011年的貨幣、信貸增速僅為13.6%左右,遠低於之前幾年的水平,也低於國務院所指定的16%的增速目標。 

貨幣、信貸的相對緊縮,減少瞭正規市場的資金供給,許多企業不得已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政策調控的波動幅度過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瞭企業對民間資金的需求。2009年、2010年的信貸環境相對偏松,刺激瞭企業擴大投資和生產規模,對資金的後續需求量也大幅增加。 

在這種背景下,政策的急速轉向,勢必會導致出現比2008年更為緊張的資金供求狀況。 

民間借貸可控 

根據民間金融活動的存在方式及風險性質,可以將我國目前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大體分為兩類。 

一類是直接型民間金融活動,在這類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往往直接和貸款主體發生借貸關系。 

另一類則是中介型民間金融活動,由特定的中介機構(合法或不合法)主導,這些機構在民間借貸市場發揮著銀行(或投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的職能,但並不受相關法律法規監管,相當部分業務處於灰色和不合法狀態。 

更具體的劃分,還可以把間接型民間金融劃分為非專營機構(如合會、一般性企業、網絡貸款平臺等)介入的借貸活動和合法專營機構(如典當行、擔保等機構)違規介入的借貸活動。 

盡管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的各種類型進行劃分,但由於受數據可得性的限制,很難對其所涉及的金額進行非常準確的估計。 

從目前情況來看,不同的機構的估計值各有差異,綜合各方面(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其他一些研究機構)的信息,現有的民間融資規模約在3萬億-5萬億之間(綜合考慮的估測數據),占全部金融機構貸款餘額的比重約在7%左右,占全部企業貸款餘額的比重約為10%。 

從民間融資的來源構成看,其中30%資金來源於內部職工和企業相關產權單位,19.9%來自於其他企業,19.6%來源於合法的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約有10%來自於商業銀行,有3%來自於未經政府批準、自設的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非專營型中介)。 

從民間融資的用途看,企業融入民間資金後,有60%用於流動資金。此外,用於過橋融資和囤積原材料的比例分別為11.5%和1.8%,用於民間金融總結的部分有12%。 

總體上,民間融資的主要用途仍與實體經濟相關。 

不過,不同地區的情況會有所不同,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調查顯示,目前溫州1100多億元民間借貸資金運用上,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和銀行貸款還舊借新之間過橋貸款的比重為35%和20%,而投向房地產市場和民間融資中介的比例各為20%,民間借貸的投機化傾向更為明顯。 

從民間融資利率走勢看,目前民間借貸平均利率(年率)約在15.6%左右。根據人民銀行對浙江地區的監測,從2009年三季度末以後,民間借貸利率一直處於上升區間,到2011年三季度,年綜合利率水平約為24.4%左右。 

從違約風險上來看,2011年中的調查數據顯示,在總量為3萬億-5萬億元的民間借貸中,82.5%仍然能夠償還,16.6%有償還可能性,不能按期償還的隻是0.9%,違約風險仍在可控范圍之內。 

當然,不能否認的是,隨著資金面的進一步緊張,相關數據或許將出現一些新的變化。 

民間借貸風險 

從經濟分析的層面看,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宏觀風險和微觀風險兩類。 

宏觀風險主要指的是單個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或宏觀調控效果)產生的潛在影響;微觀風險則關註民間金融活動具體過程的各種潛在負面影響。 

當然,必須承認的是,這種劃分主要為方便分析,在實踐中,宏觀與微觀風險之間未必會有非常清楚的界限,微觀層面的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可能會間接形成宏觀風險。 

我們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宏觀風險有以下幾個初步的看法: 

首先,民間融資規模在全部貸款中占比並不很高,而且,考慮到在這些民間融資中,絕大多數的活動都屬合法合規,並且有相當成熟和完善的風險管控手段,整體風險不算大,對經濟、金融體系不足以形成過大的沖擊。當然,對局部地區來說,民間金融的投機性趨勢已然明顯,需要及時采取行動對相關風險進行化解和防范。 

其次,正規金融體系與民間金融的關聯規模不算太大,加之現有的壞賬率不高,民間金融風險的暴露,應該不會對銀行體系產生大的沖擊,進而影響整體金融穩定。不過,通過貸款以及票據等業務,銀行信用在民間金融活動中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和作用,監管部門還是應該對相關風險給予足夠的重視。 

第三,盡管民間借貸的確是形成瞭對調控政策的規避,但其總量畢竟有限,難以形成大的影響。 

而且,重要的是,民間借貸基本都以短期融通為主,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這與宏觀調控旨在降低投資增速,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並不形成直接的沖突。 

第四,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所涉及的金融資產規模雖然不大,但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卻不能忽視。 

在高收益的刺激下,企業、個人的資產調整給現行的管制利率體系形成瞭較大的壓力,存款增速明顯放緩。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之間的吸儲大戰愈演愈烈,不僅會推高銀行的成本,更蘊含著許多深層的風險。 

第五,民間借貸活動本身並不是造成中小企業困難的根源所在。 

相反,在宏觀調控力度加大的背景下,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提供瞭緩沖政策沖擊的空間。 

從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從事主業生產(且行業前景較好)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並未出現系統性的資金短缺問題。 

民間借貸的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借貸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這是任何金融跨期交易行為所必然面臨的風險。 

當然,在不同的民間金融模式下,微觀風險特征也會有很大的差異。從經濟學的視角看,這種差異根源於有無金融中介的參與。由此,我們把對民間金融微觀風險的分析劃分為直接型和中介型兩類。 

直接型的民間金融活動通常隻涉及交易雙方兩個當事人,其風險隱患是所有金融交易都可能存在的,通常由市場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引發,主要包括: 

一是借款人未來現金流不足引發的違約風險; 

二是民間金融活動以口頭約定或簡單借據的方式作為交易合同,由這種不完備契約引發的經濟法律糾紛; 

三是在交易頻率較低的交易者之間借款人機會主義行為引發道德(欺詐)風險。 

然而,中介的介入使民間融資的風險變得更加復雜,從根本上講,這類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與銀行類似(可將其視為準銀行),因此,其交易活動所面臨的風險和銀行也大體相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欺詐風險。中介與資金的最終提供者之間形成瞭某種意義上的委托-代理關系,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中介機構(或個人)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詐騙等非法活動; 

2)信用風險。最終借款人投資失敗或現金流低於預期,缺乏償還能力,最終導致壞賬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和銀行一樣,民間金融中介同樣是短借長貸的經營模式,在出現意外、最終資金提供者同時要求撤資(擠兌)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機構將因流動性不足而面臨倒閉。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大致可以對民間借貸的微觀風險做出以下幾個基本判斷: 

首先,直接型民間融資的風險源自於金融活動本身,難以完全消除。健全相關法律框架,規范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並輔之以更完善的保障措施,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當然,需要關註的一點是,目前正規金融體系與民間直接借貸關聯甚多(主要是銀行貸款、票據等業務,或直接提供資金,或為民間借貸提供信用支持,如票據承兌),可能會有一定的風險隱患。 

不過,這個工作還應主要從加強銀行監管的角度來開展。 

其次,中介型民間融資以非銀行機構從事高風險的銀行業務,既未接受專業化監管,同時又缺乏相關的安全保障設施(比如存款保險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等等),其經營體系相對脆弱。在這種情況下,廣大資金提供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也容易對局部地區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 

第三,中介型民間融資的負面社會影響較大。 

一方面,因其業務類同於銀行,又不受限制,因而可能會對銀行現有的業務形成一定的幹擾和沖擊。 

另一方面,中介型融資所涉及的主體數量眾多,一旦處理不及時或失當,可能會把原本簡單的金融風險事件上升為社會風險。 

解困之徑 

因此,我們對目前的民間借貸形勢有幾個判斷: 

第一,對我國經濟、金融整體而言,民間借貸的直接經濟影響仍然有限。在未來一段時間,或許還會有民間借貸風險的集中暴露,但應該不會有太大的沖擊。 

第二,盡管直接影響不大,但民間借貸的間接影響不應忽視。這些間接影響包括,對管制利率體系的沖擊;對正常經濟秩序的沖擊;對局部地區社會穩定的沖擊,等等。應該說,目前這些間接影響也都還在可控范圍之內,但若放任其發展,長期內可能會有相當大的風險。 

第三,民間借貸及其高利率的問題,並非是導致目前部分中小企業困境的根源所在。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劇烈波動都是值得關註的重要因素,把全部問題歸咎於民間借貸,可能會產生政策上的誤導。 

基於以上的判斷,由此也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應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對借貸主體、利率、條款以及其他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限制和規定,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在這點上,繼續推進《放貸人條例》仍然是解決民間借貸風險所無法逾越的基礎性工作。 

第二,不能過高估計民間借貸風險,不能因為要紓緩民間借貸問題,就貿然推進重大制度改革,否則可能會因小失大。 

借貸市場的全面開放以及存款利率市場化等重大改革,仍然應該穩步、有序地進行。 

第三,不能過多地強調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目前的許多問題,並不起因於民間借貸行為,而是源於宏觀政策調控本身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的客觀趨勢。 

面對這種情況,未來的政策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透明度,盡可能地降低企業因為政策誤判而導致的各種風險。而對那些發展前景較差,在產業升級過程中最終將被淘汰的企業,也應探索更合理的政策手段。 

對於這類企業,增加其資金供給、改善其稅收環境都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而隻會把問題拖得更長。 

從這個意義上講,提高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風險容忍度無疑是對的,但提高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風險容忍度可能會更加重要。 

第四,對於現有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進行規范。 

對於能夠滿足人民群眾自主創業、生產經營正當需求的民間金融活動,應尊重參與者的理財自主權,允許其自由存在,引導其向規范化、契約化方向發展。 

對於新湧現的、性質未定的民間金融活動,應主動監測、積極關註,及時做出客觀判斷以明確下一步的規范方向。 

對於人員關系復雜、涉及面較廣的民間金融活動,要加強引導、防范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群體風險。 

對於屬於詐騙性質或涉嫌洗錢、黑社會犯罪活動的民間金融活動,應予以嚴厲打擊、查處和取締,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在充分承認和發揮民間金融正面作用的同時,盡可能降低民間金融活動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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