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

方正訴飄柔案二審終結 字庫中單字有無著作權仍無定論

方正訴飄柔案二審終結 字庫中單字有無著作權仍無定論

方正訴飄柔案二審終結 字庫中單字有無著作權仍無定論


  經過三年有餘的訴訟程序後,廣受業界關註的方正倩體字庫侵權案迎來瞭終審判決。7月14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方正訴寶潔標識侵權案的二審結果:駁回方正電子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此案以方正方敗訴終局,法院終審判決對於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並未涉及。

  2008年6月份,因認為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而寶潔公司未經授權許可,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飄柔二字屬於方正公司倩體字庫中的美術作品,構成瞭對方正公司著作權的侵犯,方正公司將寶潔公司告上瞭法庭。

  2010年年底,北京海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倩體字庫產品作為具有審美意義的字體集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特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認為其中的每一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則依據不足,因此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而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瞭與一審法院不同判決的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寶潔公司使用 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於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

  法律界人士認為,法院對字庫中的單字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這一焦點問題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使得該問題重新回到瞭起點的做法。

  對於,法院的二審判決,方正方面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對於判決深感遺憾,方正字庫將申請再審,繼續維權。

  方正二審代理人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鑫良指出,二審判決在程序與實體上明顯存在眾多的問題:

  首先,二審判決中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默示許可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並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方正集團賣給NICE公司的隻是計算機軟件,授予的隻是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而且隻是類似168元人民幣就能買到123款字體字庫軟件的白菜價。

  由此怎麼可以毫無法律根據地認定其合理期待已經足以延伸到與軟件作品使用根本無關的 飄柔倩體單字之美術作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廣告性的商業使用呢?同時,方正字庫光盤中有明確的授權許可協議,對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等進行瞭明確的授權,明確禁止再發佈等商業使用。既然方正電子對用戶已經明確授權在先,何需 默示許可?

  其次,我國迄今沒有例如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對印刷字體及其單字的特別立法,故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依法應當保護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飄柔倩體單字美術作品。飄柔兩個倩體字具有獨特的創新的字形風格與字形特征,即親切、幽默、柔美和華麗,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給人以美的享受的獨創性,這兩個字完全符合中國著作權法的對於美術作品的規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很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方正電子上訴主張的字庫中的單字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這個事實問題,在作為重點認真審理良久後,卻不作任何認定,通過牽強的默示許可理論進行回避的做法,令人難以信服。

  第三,二審判決書在方正電子對美國NICE公司尚未提起訴訟,法院也沒有將該公司追加為本案的“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即對該公司使用方正字庫的行為做出瞭不侵權認定,並且進而據此認定瞭寶潔公司不侵權,是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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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電子字庫業務部總經理張建國向記者表態,我們堅信我們勞動的創造性,將一如既往地致力於中文字體行業,方正有責任繼續尋求法律的支持,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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