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星期五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法官員額制不能簡單論資排輩-司法改革-法官員額制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法官員額制不能簡單論資排輩|司法改革|法官員額制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法官員額制不能簡單論資排輩|司法改革|法官員額制


視頻加載中,請稍候...   play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 向前 向後 賀小榮 最高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這次改革最大的變化是涉及瞭體制問題。前三輪改革主要是工作機制的改革,體制問題基本沒有觸及。這次涉及體制問題,特別是人財物由省級法院統一管理,這是體制上的一個重大變化。

  ●任何一份判決都要在陽光下晾曬,凡是違法的幹預、幹擾無法在裁判文書中藏匿,因為一份不講理的判決是無法通過社會公眾檢驗的。所以說,司法公開是防止上下級法院行政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一定要考慮地方實際,員額的設置一定要考慮法官職業群體的年齡結構,不同審級法院的要求,讓年輕的優秀法官留在法官隊伍裡面。在選擇法官時,不能簡單地論資排輩,而是要根據法官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職業品德來選拔,不能搞“一刀切”。

  7月9日,最高法院下發《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首次提及建立法官員額制、主審法官負責制。與此同時,由於部分年輕法官擔憂職位不保,離職潮的湧動成為近期社會關註的焦點。近日,四五改革綱要的主要參與者——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接受新京報獨傢專訪。對於年輕法官“利益受損”的憂慮,賀小榮表示,員額制改革的目的是讓優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隊伍中。在選擇法官員額時,不能簡單地論資排輩,要根據法官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和職業品德來選拔。

  本輪改革“史上”力度最大

  人財物由省級法院統管是本輪改革最大變化。

  新京報:本輪司法改革受到普遍關註,作為綱要起草的主要參與者,你認為此次改革的核心是要解決哪些問題?

  賀小榮:本輪改革可以說是歷次司法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本輪司法改革作出瞭總體部署,包括人財物省級統管,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等一系列內容。

  在四五改革綱要中,對於法院自身的改革做瞭更加細化的分解和延伸,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主審法官制度改革、司法公開制度改革都在本輪改革中有所體現。這次改革通過人財物的省級統管能夠更好地體現司法權的權力屬性問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主要解決的是“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問題。

  在司法公開方面,我們要求各級法院從立案、審判、執行進行全環節公開,讓法院的工作更加透明,便於當事人和公眾監督。這些都是公眾對於當今司法最關心的問題。此次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新京報:和前三輪改革相比,本輪改革的重大變化是什麼?

  賀小榮:這次改革最大的變化是涉及瞭體制問題。前三輪改革主要是工作機制的改革,體制問題基本沒有觸及。這次涉及體制問題,特別是人財物由省級法院統一管理,這是體制上的一個重大變化。

  統管不會造成法院系統行政化

  省一級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不由上級法院決定。

  新京報:在人財物省級統管這個問題上,有人擔心這會造成省級法院的權力過大,加劇法院系統內的行政化,你怎麼看這種觀點?

  賀小榮:我覺得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體現瞭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大傢現在的擔心和顧慮,就是怕加劇系統內的行政化。

  在這方面我覺得有很多體制保障。首先是三大訴訟法確立瞭審級獨立原則,為排除上下級法院的行政化提供瞭制度保障。另外,我們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也就是管人的這個法官遴選委員會,它是一個相對超脫的、對外開放式的,是由社會法律人士共同參加的組織。法官的遴選問題是由這樣一個組織來決定的,而不是由上級法院來決定的。

  新京報: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是一個什麼樣的機構?

  賀小榮:它是一個面向社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裡面既有經驗豐富的法官代表,又有法學專傢和律師等社會人士代表。這項制度目前正在幾個試點省市進行探索,有些細節還有待完善,但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它對於去除上下級法院的行政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上級法院主要從下級法院選才

  逐級遴選制度解決優秀法官晉升通道問題。

  新京報:本輪改革重點提及瞭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按照改革思路,未來法院將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人員。這項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什麼?

  賀小榮:目前我們的法官隊伍中,特別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基層法院,確實存在著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把最優秀的法官留在現有體制內,讓他們在法官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審判案件,有更廣闊的晉升通道,這個就是改革的出發點。

  新京報:過去的法官成長模式有哪些不足?

  賀小榮:長期以來習慣於師傅帶徒弟式的法官培養方式。過去的法官培養模式是相對封閉的、缺少上升通道的,是內部封閉、內部生成、內部培養的一個蜂窩狀的法官培養制度。

  法官多數是從書記員幹起,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讓法官熟悉法院工作的基本流程,便於從資深法官中學到更多的司法經驗,但其弊端是缺少科學分類、內部封閉,下級法院和社會上優秀的人才難以進入上一級法院。

  一個人從考到法院當書記員,由書記員慢慢升到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最後成為副院長。他可能一生就在這個法院裡邊工作,沒有更大的舞臺。隨著他的資歷越來越深,審判經驗越來越豐富,應該讓他進入更高審級的法院來施展才能。這次改革設計瞭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在招錄人才時主要從下級法院中的優秀人才中選拔,解決瞭優秀法官晉升通道問題。

  優秀法官晉級將可預見有保障

  法官隻要年度考評稱職,工作達一定期限,就應晉升。

  新京報:你剛才提到,本輪改革要讓優秀的法官留下來,這個“優秀”的標準是什麼?

  賀小榮:什麼叫優秀的法官,一個是他要經歷專門的法律專業學習和訓練,有系統的法律知識,這是最基本的。同時他還要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社會閱歷。一個23歲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可能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大學生,但很難馬上就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官。

  法官職業具有較強的社會性,非常強調經驗的重要性。法官最好有一些社會閱歷,對社會、對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有一些最基本的體會。另外,法官還要有良好的職業品德,職業品德是要經過時間檢驗的。

  當然,法官優秀與否還要通過辦案來體現。他辦瞭多少案件,案件的效果如何,你撰寫的裁判文書發在網上,社會公眾和同行是如何評價的;辦的案件在法院內部,在業內能不能得到同行的認可,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

  新京報:改革過程中,如何保證讓最優秀的法官進入法官序列中?這方面有沒有制度保障?

  賀小榮:這方面現在正在各地試點和探索。可以確定的是,遴選委員會會根據這些規定來保證最優秀的法官進入法官序列,保證最優秀的法官得到晉升的機會。

  新京報:對普通法官是否會設定相對固定的晉升期限?

  賀小榮:法官等級的晉升應當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期限,特別是對於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普通法官以及工作在審判一線的基層法官更應當強調定期晉升的重要性。隻要年度考評稱職,工作達到一定期限,就應當晉升上一個等級,這種定期晉升的可預見性和確定性,有利於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員額比例不固定各省單獨確定

  主要根據當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案件數決定法官數量。

  新京報:上海提出33%的法官員額比例,各試點省份在確定法官員額時,是否都要參照這個比例?

  賀小榮:法官的員額(對法官在編制限額內實行員額管理,確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審判一線。)比例計算需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復雜,涉及很多方面。基本上,設置時主要參照當地的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情況、案件數量這三個條件,另外還包括經費裝備、司法輔助人員的配置、交通環境條件等方面,這些都與員額比例的設置有一定關系。

  在北京、上海辦一個案子和在青海辦一個案子所耗費的時間成本是不一樣的,工作量計算也是不一樣的。所以說,計算法官員額,最重要的是要根據案件數量所耗費的工作量,需要多少人力成本等因素來考量。

  在本輪試點省份中,既有東部沿海城市,又有中西部欠發達的地區,之所以選擇這些省份,主要目的就是它們在本區域都有一定的代表性,要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員額比例,為類似的省份提供參考。

  法官選拔不會搞“一刀切”

  選法官時要根據業務水平、能力、職業品德來選拔。

  新京報:最近四五改革綱要公佈後,一些基層的年輕法官紛紛通過自媒體發聲,擔心他們會被“一刀切”,直接轉為司法輔助人員,你如何看待年輕法官們的這種憂慮?

  賀小榮:年輕法官群體是當前和今後法院工作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他們的憂慮也是我們的憂慮。任何行業的改革如果將優秀的人才拒之門外,這項改革的成效就要大打折扣。法官員額制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官職業專業化、正規化的必然要求。現在年輕法官感到憂慮的是簡單地論資排輩和“一刀切”。

  這就又要回到我前面所講的問題上,改革的目的是要讓最優秀的法官留下來。在任何一個國傢,法官的結構都是梯狀式的,有資深年齡的法官,也有正當中間年齡段的法官,還有一部分年輕的法官。現在好多基層法院,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基層法院,擔任辦案任務的主要還是一些年輕的法官,他們現在是辦案的主力。

  所以,建立法官員額制度,一定要考慮地方實際,員額的設置一定要考慮法官職業群體的年齡結構,不同審級法院的要求,讓年輕的優秀法官留在法官隊伍裡面。在選擇法官時,不能簡單地論資排輩,而是要根據法官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職業品德來選拔,不能搞“一刀切”。

  任何判決都要在陽光下晾曬

  凡是違法幹預都無法在裁判文書中藏匿。

  新京報:對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不當幹預,如何解決?

  賀小榮:一方面是通過司法公開。現在,我們要求四級法院依法可以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都要上網。任何一份判決都要在陽光下晾曬,凡是違法的幹預、幹擾無法在裁判文書中藏匿,因為一份不講理的判決是無法通過社會公眾檢驗的。

  司法公開是防止上下級法院行政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審判權運行機制上,新一輪改革明確要求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應當公開說明理由,這比過去要求更加嚴格。

  新京報:你是指上級法院在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中要公開說明發回的理由?

  賀小榮:對,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應當公開說明發回的理由,既要給當事人的上訴請求作出一個回應,同時又給下級法院查明事實、采信證據、恪守程序提出一個指引,而不是簡單地下發一個發回重審的裁定,這對於確保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公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上網

  法院工作全環節公開可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

  新京報:從普通公眾或者案件當事人角度來看,本輪改革能給他們帶來哪些好處?

  賀小榮:司法改革對於人民群眾來講,最直接的好處是審判更加公開、裁判更加公正。司法公開從去年已經開始做瞭,在本輪改革中會更加深入。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執行信息公開,法院工作的全環節公開可以讓當事人全程瞭解案件的進展和處理情況,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

  同時,在審判權運行機制上的去行政化改革,內部監督體系的建立,可以避免托關系打官司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我想,改革無論怎麼改,最終的目標就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改革的成效應當由人民群眾來評價,而不是自我評價。

  “四五改革綱要”亮點

  ★推動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人選。

  ★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分類管理。

  ★對法官在編制限額內實行員額管理,確保法官主要在審判一線。

  ★一線辦案法官即使不擔任領導職務,也可晉升至較高法官等級。

  ★推動在知識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

  ★建立法官懲戒制度,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

  ★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

  ★實現四級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

  ★改革法院考評機制,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

  ★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

  ★地方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A06版-A07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實習生 趙歡

(原標題:“法官員額制不能簡單論資排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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