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阿裡巴巴欲私有化B2B業務

-阿裡巴巴欲私有化B2B業務

阿裡巴巴欲私有化B2B業務


  徐潔雲

  一面緊密推進與雅虎的股權回購談判,一面持續推動旗下資產架構的調整,阿裡巴巴(微博)集團(下稱“阿裡巴巴”)近來動作頻頻。

  據報道,阿裡巴巴正有意私有化在香港上市的B2B業務公司——阿裡巴巴網絡有限公司(01688.HK,下稱“B2B公司”)。昨天,一位接近阿裡巴巴的知情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微博)》確有此事,但與此前人們猜測的以此為阿裡巴巴、雅虎交易載體的說法並不正確。

  在種種猜測的背後,B2B公司私有化或是阿裡巴巴轉型調整的又一步落子之棋,而最終目標直指的是阿裡巴巴的整體上市。

  與雅虎交易的載體?

  在香港上市的阿裡巴巴B2B公司9日宣佈停牌至今尚未有復牌信息。官方公告僅稱,暫停買賣以待澄清一項涉及公司控股股東交易的揣測,該交易可能屬於股價敏感信息,也可能不會影響到公司。

  人們普遍猜測這與阿裡巴巴向雅虎回購股權的談判進展有關。在停牌消息公佈之前,有媒體剛剛披露阿裡巴巴將通過澳新、瑞信、星展等6傢銀行貸款30億美元,以便回購雅虎所持該公司40%的股份。這則消息被解讀為阿裡巴巴即將準備好“銀彈”,與雅虎的談判或許將有結果。

  緊接著,10日私有化傳聞透出。有觀點將此解讀為,阿裡巴巴即將選擇阿裡巴巴B2B公司作為載體,與雅虎進行“現金充分剝離”交易。

  目前雅虎持有阿裡巴巴40%的股權,這部分資產被估值約140億美元。近兩年來,雙方數度摩擦被公開,尤其是去年5月支付寶(微博)事件爆發後,以馬雲(微博)為首的阿裡巴巴管理層回購股權的意願越發強烈。

  目前,業界傳出的說法是,阿裡巴巴與雅虎談判的方案是回購25%股權。據報道,阿裡巴巴與雅虎方面當前討論的計劃是,以資產置換的方式,換取雅虎所持有阿裡巴巴25%股權的1/3,再以現金的方式換取其剩下的2/3股權。

  為瞭避稅,雙方選擇“現金充分剝離”的方式,即阿裡巴巴將選擇一個公司殼,並向其中註入資產,之後用該公司的實體股票來和雅虎交換。

  資產置換的主體究竟是什麼一直懸而未決。此前曾有國外媒體猜測,阿裡巴巴方面將用淘寶的股份和雅虎置換。如今或將被私有化的阿裡巴巴B2B公司資產被認為可能扮演這一角色,而30億美元的貸款正是為私有化而準備。

  不過,這或許並非是最好的選擇。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遊雲庭認為,私有化需要通過B2B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決定,程序太復雜,遠不如直接設立個新的殼公司來得方便。

  而從雅虎的角度來看,阿裡巴巴B2B公司業務與其主營業務並無關聯效應,且未來走勢尚難判斷,收下它並不能算很劃算。

  易觀國際(微博)分析師齊劍哲表示,阿裡巴巴B2B私有化退市從而置換雅虎所持股權方案可能性較低。他認為,阿裡巴巴也許會通過回購阿裡巴巴B2B公司部分股權,以在回購談判中獲得更大的話語權。

  據國外媒體援引的知情信源稱,阿裡巴巴私有化B2B公司,隻是回購雅虎持有其股權的方案之一,最終計劃尚未敲定。

  瞭解阿裡巴巴內情人士則對本報說,私有化計劃與回購雅虎股票並沒有直接關系。

  私有化邏輯

  既然並非作為回購股權的交易籌碼,那麼與雅虎商談正緊要之際,阿裡巴巴私有化B2B業務又是因何而起呢?

  接近阿裡巴巴人士說,其中邏輯與去年公佈的盛大私有化計劃有相近之處。

  阿裡巴巴B2B業務近年來股價表現並不好,當年發行價為13.5港元,如今已不到9.5港元。同時,盡管利潤仍在增長,但營收如今卻出現環比下滑,付費商戶數量在執行“提高門檻,提升質量”策略後也持續下降。

  阿裡巴巴B2B業務被認為目前已進入瞭一個瓶頸期。馬雲也多次提及近年外貿環境並不理想,阿裡巴巴B2B必須要轉型。

  此前B2B轉型嘗試已有所顯現,去年6月提出的“大阿裡戰略”就是想整合打通阿裡巴巴旗下的B2B和B2C業務,他們還推出瞭面向中小企業直接提供工廠到C端的產品“良無限”,但目前進展並不算理想。

  阿裡巴巴內部人士說,“良無限”算是產品層面的橫向嘗試,不久還會有更為細化的策略層調整動作披露。

  “調整往往不能一蹴而就,甚至需要數年時間,公眾投資者們未必有這個耐心,那麼私有化就是合理的選擇。”前述接近阿裡巴巴人士說。

  蘇格蘭皇傢銀行分析師溫迪·黃也說:阿裡巴巴B2B公司的股票自上市以來一直處於動蕩之中,或許將其私有化更有利於阿裡巴巴的靈活轉型。

  同時,私有化或許還出於與雅虎接觸的衍生效應。目前,雅虎持有阿裡巴巴39%的股份,日本軟銀集團持有29.3%,馬雲及其他創始人持有剩餘的31.7%。元大證券分析師Kelvin Ho認為,一旦馬雲通過與雅虎的交易增加瞭其在阿裡巴巴的股權,他將成為集團的控股股東。

  由此,根據連鎖關系原則,馬雲就需要向阿裡巴巴B2B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不過這一原則是否使用還需要看監管機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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