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民間環保組織訴訟權將被收回 專傢質疑或鼓勵侵權

民間環保組織訴訟權將被收回 專傢質疑或鼓勵侵權

民間環保組織訴訟權將被收回 專傢質疑或鼓勵侵權



  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擬新增一項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修法初衷是為瞭與今年起開始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新民訴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法律。

  但有媒體質疑,如果上述擬增條款獲得通過,這意味著半官方背景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將成為唯一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這不僅引來民間環保組織的強烈抗議,也令致力於公益訴訟制度建設的業內專傢深感意外。

  “把環境公益訴訟權授予一傢,客觀上存在諸多不妥。”九三學社中央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陳利浩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獨享訴權將導致諸多不良後果,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鼓勵侵權”。

  中華環保聯合會企業會員會費1萬到30萬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官網的介紹,該組織是在環保部主管下,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在其“企業會員”條目下可以看到,多傢化工、冶金、礦業、電力等能源行業企業都位列其中。

  中華環保聯合會官網提供“企業會員申請表”下載,可申請成為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不同類別,會費標準從每屆30萬元到每屆1萬元不等。“申請表”中還註明,會費在入會時一次交納,自願多交不限。

  據記者統計,目前中華環保聯合會擁有主任委員單位1傢,副主任委員單位7傢,常務理事單位25傢,理事單位100傢,會員單位157傢。按會費標準計算,每屆進賬至少1042萬元。

  陳利浩指出,這些企業會員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戶,如擔任副主任委員的某造紙企業近幾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處罰的報道。當會員企業牽涉環境污染案件時,中華環保聯合會與會員之間的關聯關系將直接影響案件是否能得到起訴、起訴力度能否獲保證,進而嚴重影響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公信力。

  環保部主管下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被認為具有半官方色彩,且曾獲得過上千萬元的財政撥款。有媒體披露,2006年到2008年,環保部為非財政撥款預算單位中華環保聯合會的項目申請財政資金1145萬元,截至2008年底,該項目已累計支出1137.71萬元。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認為,該組織的身份特點很難令其保持中立立場,污染企業可以長期存在,與環保部門監管失職關系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不作為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中華環保聯合會能不能針對政府缺位提出訴訟,令人懷疑。

  “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環保主管部門的從屬關系本身將影響此類案件的起訴效果,”陳利浩說,“此外,其組織機構中副部級以上幹部以百人計,副國級領導就有四位,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唯一訴權授予中華環保聯合會,在某種程度上是用眾多政要的聲譽為案件背書,稍有不慎就會有損政府形象。”

  對於質疑之聲,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日前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稱,該組織沒有向任何領導進行過匯報,他們也不是“一傢壟斷”,而是民間環保組織的代表者之一。他強調,中華環保聯合會“不會權力尋租,接受賄賂”,而是接受法律、社會、其他民間環保組織和媒體的監督。

  民間環保組織質疑:訴訟主體不能指定

  6月26日,在得知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限定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單一的公益訴訟主體之後,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第一時間發表公開信,呼籲審議法律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重視本次修改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審慎考慮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方向。

  “自然之友”指出,“公益”顧名思義代表的是社會公共群眾的普遍利益。公益訴訟的代表,當然應當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自發形成的環保組織。公益訴訟,是群眾路線在環保領域的創新性延伸,是現代治理理念對於公眾參與的核心要求和最後保障。

  “由於部分地區法院面對公益訴訟的態度保守,如果該條款實施,實踐中必然會有部分司法機關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自然之友”在公開信中說。

  “自然之友”還擔心,這一條款將使得越來越多的公眾求助於非制度化的途徑解決問題,所有環境糾紛進入法律體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瞭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在以往的實踐中,一些省市法院已經在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允許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社會團體進行訴訟,但這一立法又使其大大倒退。”中國公益訴訟網主編李剛指出,中國的環保問題日益突出,一傢機構或每省的一傢組織不能處理所有的問題,效果一定會打上折扣。

  民間環保組織達爾文自然求知社負責人馮永鋒對媒體表示,環保法無論怎樣修訂,如果各地法院不能敞開立案大門,不歡迎污染受害者、環保志願者、環境公益訴訟者前來起訴,那麼再多的法律、法官也擋不住中國環境的持續惡化。

  “國傢行政機關也應有權提起相關的環境公益訴訟,同時應充分發揮公民的作用。”陳利浩建議,可以規定一定數量以上的公民聯合向有關機關或組織申請環境公益訴訟,該機關或組織必須收案並著手調查,並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申請者一份初步調查結果,就是否提出訴訟予以答復。如逾期未調查、答復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傢:新增條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個問題

  “國內外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都是要增加一條通過法律程序來保障公共利益的途徑。”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表示,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得好,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關註公益訴訟立法進程的佟麗華認為,討論這一條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個問題:要不要解決環境問題?用什麼方式解決?如何看待社會組織的作用?

  “十八大報告提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的基礎上增加生態文明建設,強調五位一體發展,這充分說明瞭中央對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佟麗華指出,改變環境污染現狀最終還要依靠法治。從立法角度說,應鼓勵更多的公民和社會組織對環境問題提起訴訟,為下一步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佟麗華認為,如果最終上述擬增條款獲得通過,應該說是一種嚴重倒退,並且是與發展現代社會組織的改革目標相矛盾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權責明確、依法治理的現代社會組織,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也提出,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加快發展現代社會組織的目的,在於讓社會組織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這是國傢確立的改革方向,”佟麗華對記者說,“但奇怪的是,環保法的修訂又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一傢,排除掉其他民間社會組織,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陳利浩指出,由於環境公益案件的特點,如果不對訴訟主體加以適當限制可能引起“訴訟爆炸”,但過分限制訴權、特別是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鼓勵侵權”。修訂《環境保護法》應推動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盡己所能用法律手段保護環境,而不是相反。

  【鏈接】國外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部分立法及實務舉例

  1.美國:美國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發源國,1969年制定的《國傢環境政策法》第一次明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分為兩種:執行之訴和公共妨害之訴。執行之訴是檢察機關根據成文法提起的,這些成文法中通常會指明罰金的大約數額。公共妨害之訴則是根據普通法提起,檢察機關充當社會受托人的角色保護環境利益,罰金的數量通常由陪審員或在沒有陪審員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1970年修訂的《清潔空氣法》除瞭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還第一次規定瞭公民訴訟,該法第304條a款規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項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起訴任何人,指控其違反瞭或正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排放標準及限制或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各州所頒佈的有關上述標準及限制的命令;或者起訴環保局長,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規定的不屬於環保局局長自由裁量領域的行為或義務。此類公民訴訟(citizensuit)在性質上即為環境公益訴訟。

  2.意大利:1999年8月3日,意大利第265號法律第一次賦予瞭民間環保社團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該法第4條第3款規定瞭民間環保社團對於環境的損害有權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應當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損害賠償所得歸屬被代替的機關(市政府或省政府)。

  但並非所有的民間環保社團都具有訴訟資格,隻有那些在意大利環境部獲得註冊的全國性的民間環保社團或者至少代表五個大區的民間環保社團才具備。環境部也可以通過發佈命令的形式將其他的民間環保社團加入到能夠提起賠償訴訟資格的名單中來。(陳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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