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星期二

法學博士-公眾排污行為可通過價格杠桿調控-環保法

法學博士:公眾排污行為可通過價格杠桿調控|環保法

法學博士:公眾排污行為可通過價格杠桿調控|環保法


  污染是社會發展的“副產品”公眾既是受害者也是制造者加大執法力度不能隻盯工業生產 環保沒有誰能置身事外  目前,全國兩會正在北京召開,環保問題成瞭代表、委員討論的焦點,也是媒體和百姓最為關註的話題。  公眾的關切是對一個社會問題展開有效和深入討論的基礎,但公眾的關切不僅可能難以持久,還可能因為看不到那些掩蓋在環境污染背後的問題而存在著認知盲區。  今年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人們寄希望於這部法律可以改善環保執法力度弱、質量差的難題,而這顯然需要一個過程。“依法環保”從法律的實施到人們觀念的轉變,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在這其中,轉變觀念要走的路可能更長,而樹立正確的觀念才是環保的根本。  環保問題凸顯執法“長牙”加強力度  環境污染問題,本質上是社會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伴生的“副產品”。很多人在說起環保時會拿現在對比傳統的中國農業社會中,那時似乎不存在什麼環境污染問題,至少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破壞沒有構成普遍的社會問題。當時排在第一位的社會問題是生存,而現在人口數量的急劇增加和國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也令環保問題凸顯出來。  這其中至少有三方面涵義:環境保護水平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環境保護力度要和環境污染程度相匹配;以及環境污染治理目標要和區域內社會、經濟、產業、人口等各方面發展規劃和調控政策相協調。  現在,我們對於工業污染源的控制已經存在一系列比較嚴密的環境法規,需要加強的正是前文提到的執法環節,執法“長出牙齒”,讓污染人真正承擔由其污染所造成的社會損失,法律才真正具有威懾力,各項法律規定才能得到更為徹底的落實。  公眾排污行為可通過價格杠桿調控  環境污染往往伴隨著“產權界定困難”的問題,由此帶來責任主體不明和責任落實的困難。換句話說,清潔的空氣有如公共產品,誰都可以享受,但誰都不願支付,後果就是大傢隻排放不控制的行為導致大氣質量每況愈下。  而且,除工業污染源外,現在我們對於其他來源的污染物排放問題重視的還不夠,比如,對於廣大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還需要公共宣傳、民眾參與、價格杠桿、市場機制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規等手段來控制。  環境污染具有一個特點——廣大的公眾既是受害者,同時又是污染的制造者,這在霧霾形成過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這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直接排放廢氣的行為,比如機動車排放的尾氣、焚燒秸稈產生的有毒氣體等;第二種是通過消費行為間接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比如,隨著人均耗電量的增加必然帶來燃煤發電產生的粉塵和廢氣排放量的增加等。  對於直接排放行為,可以通過征收特別的污染稅(燃油稅)、行政禁止性命令(對於焚燒秸稈)、或者強制性市場準入許可(比如,餐飲企業必須加裝達到標準的油煙凈化設備才具備經營資質)等手段來加以控制。  對於消費行為所間接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最好的手段就是通過價格杠桿,把該消費行為所帶來的對環境質量的邊際影響體現在所消費每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當中。  環保是“持久戰”搶在後果顯現前動手  環境污染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當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某區域環境承載能力之時,才會形成對我們生活造成影響的“污染問題”。因此不難理解,去除霧霾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關於霧霾和相關疾病發病率的確切關系,還沒有特別有力的統計數據和科學結論作支撐,但這不應該成為阻礙社會采取更為有效的防控手段的障礙,因為大氣污染對人體所帶來的危害、特別是對社會中弱勢群體(所謂的老弱病殘孕)所帶來的危害也是一個緩慢發展和從漸變到突變的過程。  等到後果顯現才采取壯士斷腕的手段,無論如何都比不上采取未雨綢繆和統籌兼顧的方法來得更為劃算和有效。所以加大環境保護力度使之與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生活水平相適應,這應當成為當下的新共識和新常態。  胡偉強(法學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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