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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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應增加冤假錯案國傢賠償金額|冤假錯案

人大代表:應增加冤假錯案國傢賠償金額|冤假錯案


  法制網北京3月6日訊 記者周斌 "冤假錯案國傢賠償賠得太少瞭,這是現行國傢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太窄造成的。"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代表今年帶來瞭一份《關於修改擴大國傢賠償范圍的議案》,提出瞭8個方面的修改意見。  國傢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按照國傢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付賠償金。朱列玉認為這不合理,他提出,要以日平均工資三倍計付,而且要區分地區,以當地平均工資為準。  "很多冤假錯案的受害者,本來就收入不高,生活不富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導致其喪失工作等諸多損失。"朱列玉說,平均工資三倍計付不算多。同時,各地消費水平差異巨大,一律按照國傢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付,對發達地區受害者來說明顯不公。  對於受害者為企業傢的,他認為,國傢賠償應包括其經營損失和預期利潤。"一些為國傢財政稅收做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傢和經營者,一旦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企業經營會馬上陷入困境,瀕臨倒閉,甚至破產。"朱列玉說,對這些人也隻是按照職工日平均工資計付賠償金,遠遠無法彌補國傢侵權行為給他們造成的損失。  國傢賠償法規定,隻有在國傢機關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這3種情況下,才予以國傢賠償。  "然而,公民無辜被國傢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導致病情加重或者錯過最佳治療時機,盡管這不是國傢機關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國傢機關的侵權行為所引起的,這些健康損失理應獲得國傢賠償。" 朱列玉說。  他的修改意見還包括:國傢給受害者的親屬帶去瞭悲痛,在賠償時理應對這些遭受巨大精神損害的親屬進行撫慰。申冤昭雪過程中,交通、住宿和律師等費用都是不可避免的,國傢賠償時應當涉及。因濫用或不當使用權力造成冤案的責任人,應對國傢賠償款承擔相應責任。  現行國傢賠償法規定,隻有在致人精神損害時,才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公民一旦被冤枉坐牢或者被無辜被抓,無論是否遭受精神損害,社會立馬會對他形成一種消極、負面的評價,而且所獲得的社會榮譽大多也會撤銷,受害者的名譽權和榮譽權都會遭受無法恢復的巨大損失。"朱列玉說,被冤枉坐牢者的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失在國傢賠償時不容被忽略。  針對冤假錯案受害者,特別是一些被限制人身自由多年的受害者,由於長時間與社會隔絕,缺乏溝通,一時難以適應社會的節奏這一問題,朱列玉建議,進行國傢賠償時,應充分考慮受害者回歸社會所必需的學習、培訓、就業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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