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星期三

趙智勇張田欣受降級處分 18大後已有3人-嚴重違紀-降級處分-趙智勇

趙智勇張田欣受降級處分 18大後已有3人|嚴重違紀|降級處分|趙智勇

趙智勇張田欣受降級處分 18大後已有3人|嚴重違紀|降級處分|趙智勇


  新京報訊(記者 王姝) 今天上午,中紀委通報瞭對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和原昆明市委書記張田欣的處理結果,兩人均被降級。初步統計,十八大以來,被降級的副省級高官已有三人,除瞭張田欣、趙智勇,還有原黑龍江副省級領導付曉光。

  三人中,付曉光降到局級;張田欣降到副處級,且是非領導職務;趙智勇則降為科員。

  上述降級程度,與三人的降級原因呼應。

  付曉光被降級,系因“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中紀委通報付曉光的問題時,未采用“違紀”字樣。嚴格意義而言,付曉光的行為違反瞭八項規定。

  張田欣被降級,主要因為兩方面:“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行為構成嚴重違紀”。趙智勇被降級,也是因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

  顯然,張田欣、趙智勇的違紀情形,比付曉光嚴重。

  依據《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6種。“降級”是僅次於“撤職”和“開除”的處分。

  《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降級”處分的時間為二十四個月。也就是說,在兩年內,張田欣、趙智勇不能晉升,比如從副處級晉升為處級;更不能漲工資。

  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這也就是說,即便兩年後,張田欣、趙智勇解除瞭降級處分,也不等同於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原標題:十八大以來 3副省級以上高官被“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