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星期三

新疆1名支教老師踢傷學生下體 賠償後獲緩刑-支教-故意傷害罪

新疆1名支教老師踢傷學生下體 賠償後獲緩刑|支教|故意傷害罪

新疆1名支教老師踢傷學生下體 賠償後獲緩刑|支教|故意傷害罪


  人民網沙雅7月23日電(通訊員 劉銀華 於江濤)近日,新疆沙雅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瞭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趙奇(化名)上課期間將學生小強(化名)襠部踢傷,造成小強輕傷(偏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據瞭解,趙奇為烏魯木齊某大學來沙雅支教的某小學教師。2011年12月的某一天,趙奇授課時,學生小強因不遵守課堂紀律,引起瞭趙老師的生氣,想教訓一下小強,卻不慎踢中小強襠部,造成小強輕傷(偏重)。

  日前,沙雅縣人民檢察院以趙奇犯故意傷害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趙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本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趙奇取得瞭小強父親的諒解,達成瞭附帶民事調解協議,並積極賠償瞭小強的全部損失共計9.07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趙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他人受輕傷(偏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鑒於趙奇在庭審過程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並取得瞭小強父親的諒解,積極賠償瞭小強的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趙奇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趙奇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趙奇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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