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

孟建柱-今年四中全會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四中全會-孟建柱-依法治國

孟建柱:今年四中全會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四中全會|孟建柱|依法治國

孟建柱:今年四中全會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四中全會|孟建柱|依法治國


視頻加載中,請稍候...   play 最高法發佈改革綱要 play 最高法推行司法改革 向前 向後

  本報記者 王爾德

  實習記者 牛牧遙 北京報道

  司法改革再邁出關鍵一步。

  7月8日,在山東濟南舉行的第三次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開幕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表示,“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在今年底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上,中央將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而這在黨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此前中央也曾專門研究過依法治國問題,但基本都停留在政治局集體學習層面。提上黨的全會專題討論尚屬首次。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在山東濟南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下稱“四五改革綱要”)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在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表示,“四五改革綱要”提出瞭新一輪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標——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這一目標。圍繞這一目標,“四五改革綱要”針對8個重點領域,提出瞭45項改革舉措,重點歸納為8個方面的核心內容。

  “‘四五改革綱要’與人民法院過去的三個司法改革綱要的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它吸收和鞏固瞭過去司法改革的成果,又體現瞭中央司法改革的最新精神,同時也根據自身的需要提出瞭一些改革內容。”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湯維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8項內容來看,其改革內容涵蓋瞭法院人事、法院組織和審判程序與機制三個主要方面。

  “四五改革綱要”發佈後,最高人民法院將配套推出貫徹實施方案,明確各項改革措施的牽頭部門和參加部門,科學確定路線圖和時間表,建立情況通報、督導檢查、評估總結制度。

  試點推進與全國推廣需統籌

  賀小榮解釋,“四五改革綱要”提出的改革舉措嚴格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司法改革框架意見“對表”,是對中央改革任務的分解、延伸與細化,兼顧瞭人民法院牽頭和參加的各項任務。凡是人民法院牽頭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詳細,並提出瞭明確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門推進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原則,側重協同推進。

  “四五改革綱要”提出的八項主要改革任務分別為: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加大人權司法保障力度;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健全司法行政事務保障機制;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

  “在上述八項主要改革內容中,第一項比較引人註目。”湯維建認為,這一項內容主要涵蓋瞭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幹問題的框架意見》的大部分內容,也意味著原本在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試點推行的部分內容將要推行全國。

  “司法改革的試點剛剛開始,進展如何尚未可知。如果要在2018年之前將改革推向全國,需要統籌好試點推進和全國推廣的關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所長於安教授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湯維建也指出,“第一項主要改革中所提到的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那麼這個遴選委員會具體是設置在什麼部門,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四五改革綱要”中的第二項主要改革提出,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此前人們期望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理制度,更多的是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法院組織的建立,比如行政法院的設立。”某地級市中級法院的一位法官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第二項改革任務也提到,鞏固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傢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這裡沒有明確的還有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和油田法院下一步怎麼辦。”湯維建說。

  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待細化

  “四五改革綱要”中的第三項“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尤其值得重視。

  賀小榮介紹,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瞭許多積極探索,也取得瞭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內部層層審批,辦案權責不明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四五改革綱要”將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作為關鍵環節,推動建立權責明晰、權責一致、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為此,“四五改革綱要”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作為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中的審判長。完善合議庭成員在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

  “下一步需要明確的是,非主審法官可否獨任審理案件?倘若不能的話,則主審法官必然人數眾多,否則難以適應基層法院案件任務比較多的現實。而主審法官的資格要求又較高,目前能夠勝任的人還是少數。”前述地方法官說。

  該地方法官進一步分析,在設立主審法官的情況下,以往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承辦法官是否繼續存在?如果繼續存在的話,那麼承辦法官是否必須為主審法官?如果承辦法官與主審法官分離,那麼二者相互間的職責權限如何分配?    

    “四五改革綱要”也提出,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同樣需要明確的是,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是否也不再由院、庭長簽發?”湯維建說。

(原標題:四中全會將討論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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