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星期日

湖南少年被關5年後無罪獲釋 擬起訴追責辦案者-無罪入獄-冤案

湖南少年被關5年後無罪獲釋 擬起訴追責辦案者|無罪入獄|冤案

湖南少年被關5年後無罪獲釋 擬起訴追責辦案者|無罪入獄|冤案


歐陽佳在自傢的大床上比劃出看守所裡所睡木板床的寬度。 澎湃新聞 李雲芳

  央廣網婁底7月16日消息 (記者潘毅)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事情還要追溯到2009年7月13號晚上,湖南婁底警方來到一名叫歐陽佳的少年傢中,找他的哥哥歐陽望,在得知歐陽望在外地打工後卻將歐陽佳帶走。此後歐陽佳才知道,自己因涉嫌參與當年7月3號凌晨的一起搶劫案被抓。他先後被婁底市星區法院以搶劫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但是,就在前天,被關押5年的歐陽佳無罪獲釋瞭。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此案存在多處疑點,證明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不足,檢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既然證據不足,當初判刑的依據何在?歐陽佳經歷瞭怎樣的五年?

  2009年12月11日,此案在婁星區法院第一次開庭。檢方指控搶劫,認定歐陽佳系主犯,9天後,婁星區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去年11月8日,此案二審宣判。婁星區法院判處歐陽佳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再次上訴,最終無罪獲釋。

  歐陽佳辯護律師襲祥棟:僅憑這些言辭證據以及查後相互矛盾的言辭證據,根本形不成證據證明歐陽佳實施搶劫犯罪。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最先到案的一名叫歐陽偉輝的涉案人員供述搶劫提議者與主使者為歐陽望,但證言證據證明歐陽佳的哥哥歐陽望、同村另一名歐陽望均無作案時間,而警方是在抓歐陽望時將歐陽佳帶走,歐陽佳的到案過程存在疑點;被害人陳述5人持刀搶劫,作案人供述6人作案,作案人數上存在重大疑問。

  此外,同案人供述搶劫時歐陽佳使用手機與同案出租車司機聯系,但歐陽佳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其當時沒有任何通話。歐陽佳曾經的辯護律師曾治非告訴記者,這一疑點他們曾在審理期間提出:

  歐陽佳曾經辯護律師曾治非:該書證與同案人員的供述有矛盾。阿輝等其他同案人員均證明兩名同案人員將兩名受害人控制後,由歐陽佳打電話讓陳姓司機用出租車將6名劫犯、2名被劫者轉移到方石村,但案發時間沒有該通話記錄。

  曾治非稱,更大的疑點是:除瞭言詞指證,被搶的手機、項鏈和作案砍刀至今未找到,同案人陳姓司機和出租車也一直沒找到。此外,同案人供述中與歐陽佳有關的細節存在諸多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其他同案人是否認識歐陽佳及歐陽佳是否參與搶劫存在疑問。

  歐陽佳的辯護律師襲祥棟:通過卷宗獲知,這是一審法官主動調取的證據,據同案人講,當時辨認照片是先拿著歐陽佳照片讓他們看,要求他們指認這個,說你們指認這張照片然後簽字,就可以回傢瞭。當時他們年齡小不懂,就照做瞭,但是後來在2013年全部翻供瞭,並且在筆錄中說明瞭案件偵查人員是通過什麼方式獲取的這份辨認筆錄。

  這一說法在判決書中的表述為:辦案民警對歐陽佳進行手機拍照並用彩信的方式將照片發給婁底樂坪派出所民警,讓歐陽偉輝(同案人)對歐陽佳的照片進行混雜辨認,歐陽偉輝辨認後指出歐陽佳就是自稱歐陽望的人。經查,本案證據中沒有這份辨認筆錄,無法證明歐陽偉輝當時辨認的是些什麼照片,辨認時是否有見證人在場,以及如何進行的辨認。

  在婁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歐陽佳曾上訴,該判決於2010年6月25日被婁底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發回重審。那麼,為何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婁星區法院依然堅持判決歐陽佳有罪?記者聯系婁星區法院,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這件事他們不接受采訪。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歐陽佳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回憶起這五年的經歷,歐陽佳像是經歷瞭一場噩夢。

  襲祥棟告訴記者,他們將盡快就此案申請國傢賠償,並將向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襲祥棟:被無故關押五年,他肯定要申請國傢賠償的。還有一部分精神損失撫恤金,以及五年來他傢裡為瞭他的案件支出的花銷。關鍵還有追責問題,承辦案件過程中相關辦案人員,歐陽佳也會通過向相關部門控告,來追究這一部分責任的。

  而對於歐陽佳來說,雖然最終無罪獲釋,但這五年的經歷對他打擊很大:

  歐陽佳:我想是想過(被無罪釋放),但是我的前提是,有人把我案子查一次,那肯定就是有希望的。那些辦案的,讓他們想想白坐五年(牢)是什麼滋味。

(原標題:湖南少年被關5年後無罪獲釋 稱白坐牢滋味辦案人該想想)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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