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醉駕電動車被拘留2月|醉駕|危險駕駛 |
央廣網北京7月23日消息(記者侯艷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電動車既不同於摩托車,又不同於自行車。那麼,它屬於機動車嗎?是,或者否--對這個問題的回答,直接影響到酒後能不能駕駛電動車。 酒駕入刑的嚴格,已經讓很多人,甚至一些名人都領教瞭。如果酒後,或者醉酒駕駛電動車也會被判刑,一定會讓很多人緊張起來。因為現在的電動車在任何一個城市裡都太多瞭。所以,這還真不是一個小問題。 不過,這樣的判例,還真的出現瞭。近日,房山法院對一起醉酒駕駛電動車的案件進行瞭審理,56歲的王某,酒後騎著電動自行車撞上瞭路邊停放的小轎車,經檢測,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高達227ml。經鑒定,王某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由於超過國傢標準,已屬摩托車。王某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房山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以機動車判處,是否合理合法合規? 王某萬萬沒想到,自己隻是喝瞭酒騎著小電動,就被判成瞭醉駕,不僅要罰錢還要坐牢,在後悔之餘更有不解。 1999年,國傢輕工業局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車的判斷標準是:“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裡,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有腳踏騎行功能等。” 北京律協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董來超介紹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對車輛進行鑒定,認定其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董來超:現在很多買瞭電動車以後自己去改裝,有的去增速,發生事故以後,對這個車輛要進行一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鑒定,就是他整車的質量,比如說是否超過瞭40公斤,他的時速是否超過瞭20公裡,如果有一項指標超過的話,有可能就按照機動車來界定。 在界定電動車的標準中,20公裡的時速是一個重要的限值,可是在現實中這個速度似乎讓人覺得太不過癮。 車主:限速20公裡就跟自行車一樣的速度,那沒法騎,就跟自行車一樣,大夥就沒必要買,買自行車就完瞭唄。 車主:現在騎自行車騎得快一點,還能騎到二十多三十多。 目前出廠的電動車大都靠限速線來確保時速達標,然而銷售商的小竅門卻讓限速線成瞭靈活線。 銷售商:覺得快就插上,覺得慢就拔瞭,很簡單的事兒。 簡單的一插一拔讓限速成為空談,更有甚者,直接給你安裝加速器。 銷售商:加上加速器能跑60多邁。 記者:多少錢? 銷售商:200多。 對於速度的追求帶來的是不斷攀升的交通事故發生率,2012年全國交通事故中因電動自行車死亡的人員共5314人,受傷者近2.7萬人。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運平說,高速意味著風險的提高: 苗運平:從含義上來理解的話,為什麼把機動車作為一個醉駕的主體呢,是因為機動車它有高速行駛,他相對於其他人的安全來說,公共安全來說,是影響比較大的,那麼對於這個超標的電動車,可能他的危害性,比如說在速度上,對周圍人的傷害上,那可能跟機動車差別不是很大,那麼他比較這個去查。 有人質疑,電動車速度快瞭就算機動車,自行車蹬快瞭還超速呢,也能算機動車嗎?在這起案件中,對於事故電動車的鑒定結果是,電動車重量為88.2kg,且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另外依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摩托車標準的描述,事故電動車被認定為屬於摩托車范疇。 此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也作出明確界定,“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就屬於機動車。因此,將超標電動車作為機動車判罰,法理依據充分。 既然超標電動車可以認定為機動車,那麼滿大街跑的都是超標電動車,為什麼又處在無人監管的狀態下呢?按照交管部門的規定,兩輪電動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但如果超出國傢相關標準,則按照托摩托來管理,發生事故後就按照機動車標準來處罰。但實踐中,如果不發生事故,兩輪車基本無人會查。 交管部門:在我們執法過程中,基本不查兩輪電瓶車,公安部好像有這麼個規定,超過40公斤,時速在20公裡以上兩輪電瓶車可以按照機動車來管理,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兩輪電瓶車數量非常大,又加上交警人數有限,管理起來非常困難,在我們地區,對兩輪電瓶車基本不按機動車管理。 駕駛超標電動車也是違法行為,其泛濫凸顯瞭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缺位和執法部門的執法不力。多位法律專傢對記者表示,對違法行為的監管缺失並不能影響對醉駕導致交通事故這一犯罪行為的判罰。 董來超:這個違法的行為他需要再產生一個結果,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問題,那麼這個現象的存在,因為他沒有發生事故,沒有發生事故就沒有對他進行追究,所以說我們要通過這個案例對廣大的電瓶車也好,電動車也好,非機動車也好的用戶要有一個很好的教育,因為很多人在這一塊他是不知道的。 (原標題:男子醉酒駕駛電動車 被法院判決構成危險駕駛罪) (編輯:SN054) |
2014年10月7日星期二
北京男子醉駕電動車被拘留2月-醉駕-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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