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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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嚴禁在立案前查扣當事人財物 |最高檢|財物管理


















最高檢:嚴禁在立案前查扣當事人財物 |最高檢|財物管理






  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日前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明確,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明確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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