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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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傢李稻葵:房地產稅征收應交給地方人大|李稻葵|房地產稅


















經濟學傢李稻葵:房地產稅征收應交給地方人大|李稻葵|房地產稅






  本報記者 陳璐  “我不認為房地產稅能調節房價,假設房地產稅最高能征收到2%,可房地產漲價是每年5%到10%的增幅,這樣房地產稅是打不贏(房價)的。房地產稅本質上是‘超級物業費’,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和業主之間互動的機制,業主交稅後有權問責。”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說出自己對房地產稅的看法。這一席話在今天上午的政協無黨派人士小組討論上立馬引發爭議。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著名作傢張抗抗緊接著明確表示沒被說服,她不明白征收房地產稅的理由,因為業主在交房時已經繳稅。“而且,物業是由物業公司負責,稅收不可能返還到物業公司的管理中去,城區的發展由政府負責,不應該和稅收掛鉤。”  房地產稅該不該收、怎麼收、何時收一直是社會上討論的熱點。剛剛公佈的預算報告提出,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計劃安排,配合做好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船舶噸稅等的立法工作,積極推動將現行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爭議很大的房地產稅明確進入立法計劃安排,意味著房地產稅確定征收,但是,征收房地產稅的理由、功能、方法仍未確定,各種方案層出。即將要被增加新稅種的老百姓極其希望“討個說法”。  李稻葵的方案是,房地產稅應該交給地方人大,要因地制宜,而不要全國一刀切。因為各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北上廣等比較成熟的地區應當在充分溝通基礎之上征收房地產稅,公共服務缺乏的地方就暫緩征收房地產稅。  他的理由是,一地的房價不僅由房子組成,還由附近的環境、方便程度等組成,因房價上漲得到實際利益的業主,也享受房價上升所帶來的公共服務。例如,政府為保持環境整潔支付費用,享受幹凈環境的業主也應支付費用。  在張抗抗看來,中國的業主沒有土地所有權,房地產稅的征收實際上把政府本來應該承擔的一部分職能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她同時擔憂,假如按照李稻葵方案實施,檢測和評估每一地公共服務的質量,以判斷房地產稅的征收與否,是需要龐大的機構來界定,這不具備可操作性。她的意見得到瞭其他一些委員的支持。  “這恰恰是現代社會運營的基礎”。李稻葵認為,如果地方政府連每一塊土地使用的權限、期限、用途都搞不清楚,那麼地方政府就不稱職。在美國,每一塊土地的情況都可以在網站上查到,價格、用途、年限都非常規矩。  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房地產稅是否有民意基礎。有委員直接在會上說,現在還不具備討論房地產稅的社會條件。  社會上一部分支持征收房地產稅的理由是調節房價,抑制炒房行為。可征稅畢竟是從老百姓的錢袋子裡掏錢,尤其對於隻有一套房的業主來說,不炒房而是純居住的他們很難接受繳納房地產稅。  李稻葵同樣認為由各個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決定,把民意分散化。房地產稅按照稅理是地方收入,所以由地方人大決定地方法律,並可以隨著時間調整。他的擔心在於,全國人大不瞭解每個地方的情況,制定的政策不符合當地情況。  例如,第一套房可以不征稅,這由地方政府商量,如果業主買賣或出租房產,雖然業主沒有土地所有權,但業主享受到瞭土地增值帶來的實際收益,所以享受到公共服務的成本。  還有人認為,地方政府賣地炒起來的後果為什麼要老百姓承擔?李稻葵認可此觀點,但是認為不要把它概念化。如果是一套房不應該征,但炒房或出租房是商業行為,為什麼不能繳稅呢?  另一位在場的全國政協委員、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國俊以前有關於房地產稅的提案。他的意見是房地產稅征收不隻是要考慮稅源的問題,還應考慮到房地產稅的調節作用,應綜合考慮,不能因為某一年要調節房價就貿然征稅。  另外,張國俊認為征收房地產稅要有基礎,現在我國很多的房產產權不清、不明,貿然征稅是不嚴肅的。征收房地產稅要有法律基礎,“一個法律明天生效,今天就出臺”是違背法律初衷的。征收房地產稅必須依法,還應具備基礎條件。  房地產稅要收,但不是為瞭抑制房價,什麼是李稻葵眼中抑制房價的高招?他認為應當通過市場的方式解決,限制二套房、三套房的貸款量,或對擁有多套房的業主在買賣過程中的增值部分,像個人收入一樣征稅。  本報北京3月8日電(原標題:進入立法計劃的房地產稅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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