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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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言刑法中增設終身監禁震懾貪污受賄人員|終身監禁


















代表建言刑法中增設終身監禁震懾貪污受賄人員|終身監禁






  中新網北京3月6日電 (記者 江耘)“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處以終身監禁,以達到既不需要執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懲罰與威懾的作用,讓犯罪人付出沉重代價。”6日,全國人大代表鄭堅江建議,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同時,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得減刑的“終身監禁”來震懾犯罪,讓貪污受賄的人不敢貪。  “終生監禁”系英美法系中監禁刑的一種,即把犯罪人監禁終身,限制其人生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罰。通常適用於較嚴重的犯罪。  中國《刑法》第48條明確規定“死刑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慎用’成為我國法律界的共識。”鄭堅江說。  相比於普通人犯罪,鄭堅江更關註貪污受賄人員的判刑。  根據中國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死緩。  “當死緩二年內若無新的犯罪則轉為無期。無期二年以後轉為二十年。隻要沒有新的犯罪,減刑之後,十幾年就出來瞭,幾乎沒有人在監獄待一輩子。”鄭堅江說。  然而,根據現有刑法的處罰,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的,以10萬元為起點量刑是十年以上。“貪污受賄數額是10萬元的十倍、百倍的量刑也是十年以上,反映出量刑很不平衡。”鄭堅江如此表示。  他還認為,現《刑法》中的“刑種”對上述犯罪行為過於偏重人性“理性”和挽救的特點,多難以適用死刑,“在遏制犯罪作用上顯得過軟,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有犯罪分子認為死不瞭而不懼怕刑法懲處的傾向,設終身監禁的刑事處罰具有現實意義。”  在《刑法》中增設“終身監禁罪”,鄭堅江說,一來顯得人道和法律意義上的“寬容”皆存,二來讓其為自己所做的罪行用時間為代價進行感悟,終身在監獄中反思自己的罪行,“達到既不需要執行死刑,又能起到有效懲罰與威懾的作用,讓貪污受賄的人不敢貪。”(完)(原標題:人大代表建言刑法中增設終身監禁 震懾貪污受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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