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官員不作為引咎辭職 |
環保法修正草案二審環保基本國策擬入法官員不作為可引咎辭職
污企逾期不改或按日罰無上限
逾期不改的排污企業受到的處罰或將按日計算,且罰額無上限。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二審稿對於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環保不作為等行為加大瞭處罰力度,或可引咎辭職。
上世紀80年代,國傢提出環境保護是基本國策。此次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傢的基本國策。”
王毅委員說:“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環保國策,意義重大,代表瞭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環保化作一種實踐行動。”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說。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作瞭關於提請審議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和《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序協定》兩個議案的說明。
□問責企業
企業排污逾期不改按日計罰
草案規定,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傢或地方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停產整治。
■解讀
按日計罰突破百萬元最高罰單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按日計罰”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國通行做法,有利於對環境損害的遏制,也有利於讓環保執法硬起來。 全國律協王霽紅認為,“按日計罰”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制度,美國環保法中就有按日計罰的規定,不僅是違法行為持續期要按日計罰,違法後治理不到位期間也要按日計罰,罰款沒有最高限額。 有部門也提出,環境領域長期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和部分企業“不怕環保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這與相關法律責任過輕相關。應對違法排污企業從發現排污到終止排污期間,以日為單位累計罰款,增加違法成本。 一些發達國傢對違法企業的追究更偏向於對人的處理,而我國對於環保違法的追究往往偏重於企業。實際上,對企業負責人的追究往往比對企業的罰款更加有效果,應該實行“雙罰制”,環保部門不僅要對企業罰款,還要對企業負責人罰款,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目前我國在環保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但在這麼多的環保法規重重監管下,我國環境問題仍日益嚴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有的地方政府沒有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甚至是不作為,縱容污染。”汪勁直言不諱。 相比較於此前對環保部門官員原則性的罰則,草案二審稿明確對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 規定,並加大處罰力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如有8種違規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 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官員違規行為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給予行政許可的。 2.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3.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法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件、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5.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 6.應當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 7.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關鍵在落實官員環保問責制 原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曾表示,近年來,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現行環保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 □社會熱點 借暗管滲坑滲井排污可追刑責有媒體披露一些地方企業非法向地下排污,成為民眾關註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註或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註或者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審稿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養殖場處理畜禽屍體禁污環境 今年3月,上海黃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現大量漂浮死豬的情況,一度引發社會對畜禽屍體處理的關註。草案對畜禽屍體等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指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草案同時規定:“施用農業、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記者 孫乾) |
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官員不作為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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