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星期日

中石化下屬研究院主任受賄130萬餘元獲刑-受賄-中石化

中石化下屬研究院主任受賄130萬餘元獲刑|受賄|中石化

中石化下屬研究院主任受賄130萬餘元獲刑|受賄|中石化


  法制晚報訊(文/記者 洪雪 張雷) 身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稱“北化院”)基建條件部主任,現年59歲的吳宇宏在12年裡,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6傢單位賄賂共計130萬餘元。《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判處其犯受賄罪,判刑11年6個月。

  案情揭秘 基建部任職12年 主任受賄130萬

  現年58歲的吳宇宏系中石化下屬北化院基建條件部主任,從2000年至2012年被抓前,他一直在該崗位任職。

  東城法院審理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期間,吳宇宏利用負責組織、協調該院基本建設及科研裝置建設項目各環節工作等職務便利,在本單位采購產品、對外承包建設工程中,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款物折合共計130萬餘元。

  2012年11月14日,吳宇宏被逮捕,其傢屬之後幫其退還瞭部分贓款。

  吳宇宏一共接受瞭6傢單位的賄賂款。6傢單位都是在承攬北化院的工程或在該院采購中得到吳的關照,而給他“進貢”的。

  最早的一筆是發生在2000年,當時化工研究院要買電梯,電梯公司靠吳的幫助拿到業務後,公司業務員送給吳款物共計折合16萬元。

  而吳受賄最大的一筆有53萬元,當時其為一消防安全技術公司獲取北化院的施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經理李某(另案處理)的好處。

  除瞭收錢和卡外,還有進貢單位花錢請其到美國、法國、韓國等地旅遊、滑雪,也有單位通過為吳的個人花銷報銷的方式行賄;而吳也從不客氣,以買房為由,向進貢單位借錢。說是借錢,但他在借條上既不簽字,也不定明確的還款日期。

  受賄方式 出國旅遊滑雪 費用進貢單位全包

  2008年至2012年,北京燕化天鉦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設工程的過程中,在吳宇宏的幫助下,該公司順利拿到工程,因此該公司項目經理沈某掏錢邀請吳宇宏分別到法國、韓國、美國、奧地利、加拿大等國滑雪、旅遊,花費8.5萬餘元。

  吳宇宏並不認可出國旅遊屬於受賄。他稱自己和沈某都是滑雪愛好者,因此一起出國屬於正常往來,不屬於受賄。

  沈某稱,吳宇宏所在的北化院與北京燕化天鉦建築工程公司存在長期業務關系,吳宇宏在相關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為北京燕化天鉦建築工程公司中標提供瞭幫助。

  沈某是出於感謝並希望吳宇宏能夠繼續提供幫助,使其公司可以長期做北京化工研究院工程項目的目的,出資請吳宇宏出國旅遊的。

  買房為由借錢 借條上卻不簽字

  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間,靠吳宇宏的幫助,薛某承攬瞭北化院施工工程,吳宇宏不僅從薛某處報銷旅遊等各類發票共計99726元,後又以借款為名索要15萬元。對此指控,吳宇宏稱是朋友間的正常借貸。

  法院查明,薛某和吳宇宏僅是在工作往來中認識的,二人先前並無任何經濟上的往來,談不上有密切的私人關系,且雙方為此吳宇宏對於權錢交易已有合意。

  吳宇宏借錢絕非出於私人交情,而是利用職權為交換條件,薛某也是因為吳宇宏在涉案工程中能夠為其提供幫助才借款。

  所謂的借款,吳宇宏未簽訂借款手續、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且在有能力償還的前提下,至案發長達一年半的時間仍未歸還。而案發後,吳宇宏之妻才找到薛某補寫瞭借據,明顯有掩飾性行為。故法院認定15萬元的“借款”為賄賂款。

  法院審理 一審判刑11年6個月 不服提上訴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吳宇宏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交代同種其他主要犯罪事實,雖於庭審中對部分犯罪事實的性質提出辯解,但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在傢屬幫助下積極退還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2013年10月30日,東城法院一審判處其犯受賄罪,判刑11年6個月,向其追贓1300157元後予以沒收。判決後,吳宇宏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稱多筆金額認定有誤 終審維持原判

  吳宇宏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收受韓某16萬元證據不足,能夠證實的隻不過5萬元。

  經查,韓某因與他人涉嫌經濟犯罪向檢察機關投案,並交代多次行賄及職務侵占的事實,後其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刑罰。

  韓某對涉及吳宇宏部分的供述穩定,對給付好處費的比例、經手銷售電梯數量、申請個人代理費流程等細節描述確切,對以物品和現金的形式給予吳宇宏好處費的比例額、次數、金額等描述清晰、穩定,能做出具體、合理的說明,並有相關書證印證。

  而吳宇宏曾稱收到韓某給予的物品和現金不超過10萬元,一審庭審時又改稱沒有收過現金,前後矛盾,且無證據支持,故該上訴理由法院未采納。

  另外,吳宇宏提出與沈某等人共同出國旅遊、滑雪,其也出瞭力,所以不構成受賄的上訴理由亦未被法院采納。

  二中院審理後,最終駁回吳宇宏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快評 同一崗12年 權力集中易生腐敗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采訪瞭犯罪心理學專傢、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長馬皚。馬皚表示,吳某的貪腐行為其實非常常見,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吳某在位12年,如此長的時間,可以說明兩個問題,第一是領導對他的信任,造成其權力相對集中;第二也說明他跟周圍同事關系熟絡,單位內部人脈廣。這兩點極其容易使其失去監督。”馬皚說。

  馬皚認為,從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出,任何人在收受賄賂的時候,特別是領導崗位,首先考慮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安全。

  “他肯定不會誰的錢都收,收受賄賂一定選擇那些自己心目中的朋友,保證不會出現倒打一耙的局面。”馬皚認為,12年在同一個部門任職,特別是長時間擔任同一個崗位的負責人,很容易把和施工投標方原本的工作關系,上升成朋友關系。模糊瞭自己的角色,將公職轉換成瞭朋友之間的合作。

  “另一方面,我們也註意到,很多貪腐的發案都發生在臨近退休的時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58歲和59歲。這是很長時間以來個人心理變化所造成的。”在馬皚看來,人到瞭50歲以後,他的仕途及人生基本已穩定,沒有什麼上升空間,因此他們更多地為自己和傢庭考慮。

  辛苦瞭一輩子,到瞭最後總想著為自己和傢人謀些福利,像是冬眠的熊,往窩裡多撈幾把草,從而減輕自己即將面臨退休的焦慮感。

  另一方面,吳某12年在同一個職位沒有升遷,可能他會認為自己的付出跟收益不成正比,從而犯罪。

  受賄事實

  ●2000年至2008年,為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向北化院銷售電梯提供幫助,後收受該公司業務員韓某所送款物共計折合16萬元

  ●2005年至2008年間,為北京昊誠油氣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北化院設備采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副總劉某、部門經理陳某(均另案處理)所送現金25萬元

  ●2007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薛某(另案處理)承攬北化院施工工程提供幫助,從薛某處報銷旅遊等各類發票共計99726元,後又以借款為名索要15萬元

  ●2007年至2011年間,為北京鑫盾德實消防安全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獲取北化院施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經理李某所送的現金及銀行卡共計53萬元

  ●2008年至2012年,在北京燕化天鉦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設工程的過程中,接受該公司項目經理沈某出資邀請出國滑雪、旅遊,出資額共計8.5萬餘元

  ●2010年至2012年,在北京通州次渠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設項目過程中,收受該公司施工處處長張某所送現金2.5萬元

  文/記者 洪雪 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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