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民事訴訟法修訂 NGO將可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法修訂 NGO將可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法修訂 NGO將可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核心提示:從國際經驗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非政府組織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制困境有望破局。


  10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近些年,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為此,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已經對該法第108條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進行瞭修改,把在民政部門登記過的環保非政府組織列入生態損害的適格訴訟主體當中,允許環保非政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與環境公益行政訴訟。”10月19日,在“中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與法律機制”專題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氣候變化與自然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曹明德稱。


  官方背景NGO或扮演重要角色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為這一條款,環保非政府組織被阻隔在起訴康菲的大門之外。


  在“中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與法律機制”專題研討會上,曹明德表示,相對於傳統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而言,生態環境是指的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對生態系統或自然環境本身所造成的損害。生態損害的對象是公共環境或生態系統,其所有者一般為國傢,而國傢是抽象的實體。因此,造成生態損害時一般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而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108條要求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造成生態損害時往往存在主體缺位的現象。


  對此,山東大學海洋學院副教授王亞民分析稱,在海洋生態損害的情況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授予瞭政府部門代表國傢提起相關訴訟的資格,但因為法律概念過於模糊,給瞭政府部門踢皮球的法律空子,從而導致瞭康菲事件中政府部門不作為的現象。


  事實上,從國際經驗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非政府組織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曹明德表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由環保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其訴訟主體資格已經得到地方法院認可。如2009年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


  “如果民事訴訟法修訂中,最終將社會團體納入環境訴訟主體資格中,那麼官方背景的環保NGO將在環境訴訟中,扮演重要角色。”一位環境法專傢對本報記者表示。


  部門責權仍待明確


  康菲污染事件訴訟之難,再次凸顯瞭環境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除瞭非政府組織可作為訴訟主體,政府部門可否為主體?


  王亞民表示,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代表國傢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的訴訟問題,實踐中,存在一個默認的做法。即涉及水產資源、漁業資源的原則上就是由漁業部門來負責;涉及全國性的污染問題就由環保部門來負責。


  “但是在法律上沒有把它變成明規則。”王亞民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傢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根據該法第五條規定,“國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國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針對這兩條法規,王亞民指出,海洋水域與漁業水域的交叉面很大,海洋裡除瞭漁業水域,就剩下幾個港口瞭,海洋局與漁業局在這裡存在嚴重的職能交叉,這種法律概念的模糊也為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博弈留下瞭很大的空間。


  “要想真正解決政府部門職能交叉重復的問題,在立法的過程中,必須避免帶入政府部門利益,明確界定各種法律概念。”王亞民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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