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廣有望率先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院 |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統一案件的司法標準,解決因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為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導致對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預測性。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蒲曉磊 法治周末實習生 張晶鑫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教授日前透露,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已經有瞭初步的方案。 劉春田稱,方案“要在北京、上海、廣東設中級法院,原因是這幾個地方的案件比較多,有經驗,也有一批這樣的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龔稼立認為,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仍然處於探索階段,“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仍然需要通過實踐來探索,法院設立的數量不會很多,規模也不會很大”。 劉春田、龔稼立是在7月7日召開的“中國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現實與理想座談會”上發表上述看法的。座談會由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騰訊互聯網與社會研究院承辦。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鄧宏光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知識產權法院建設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既順應瞭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性法院的國際潮流和共同趨勢,也是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從機制改革轉入體制改革的重要標志。 “我建議在高院層級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真正破解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不符合創新型國傢建設的一些難題。”鄧宏光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最高法在4月25日發佈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3年)》白皮書中披露,2013年,全國地方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一審、二審案件114075件。白皮書稱,“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在座談會上,30餘名專傢對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基本上都持贊成態度,期望此舉能破解審判標準不一、地方保護主義等難題。但參加會議的法學界人士也表示,對於法院設立的框架以及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仍然需要繼續探索。 審判標準不統一成最大難題 專傢認為,在我國當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審判標準不統一與地方保護主義。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郭禾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面臨的核心問題有兩個:審判標準不統一,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協調。 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程永順看來,統一審判標準是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最近我拿到一個案子,同樣的原告,被告不一樣,做的事一樣,但是廣東高院和上海高院做的判決完全不一樣。知識產權案件出現不可知、不可測的現象,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試點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瞭同一法院內設機構分立、審判尺度不一問題。但是,由於審判機構分散,還存在地區性司法沖突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表示,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必須想辦法破解地方保護主義這一難題,“知識產權審判的結果差別太大,是因為受到瞭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我們到一些地方做過調研,盡管調研的對象沒有明確說受到哪些方面的影響,但仍然非常清晰地告訴我們,(影響審判結果的)就是地方保護主義”。 對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原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教授認為,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造成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沖突。 1998年頒佈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傢利益的除外)被列入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李順德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歸基層法院管轄,但是按照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一般的知識產權案件在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李順德稱,一些地方為瞭規避管轄,利用自己的關系將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訴訟,造成瞭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沖突。 設立法院破解難題 而在鄧宏光看來,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破解審判標準不一的難題。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利於統一案件的司法標準,解決因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為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導致對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預測性。”鄧宏光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 除此之外,參加座談會的專傢普遍認為,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還有以下幾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是培養專門人才。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傢知識產權局原局長田力普表示,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涉及專業的技術問題,如專利及商業秘密案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及商標權案件,這都要求審理者的知識結構合理,有足夠的經驗應對專業問題。 二是提高審判質量。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曲三強教授認為,相比審判效率而言,中國今後的發展更應該強調公平正義,“從這一方面考慮,加大司法審查力度,配置更多資源,既符合法治國傢建設發展的目標,又比較契合知識產權自身的特點”。 三是樹立國際良好形象。7月1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中國辦事處在北京成立。中國國傢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表示,中國辦事處的設立既是對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成就的肯定,也體現瞭各方對中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視以及對未來的期待。 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友德教授認為,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表明政府傳達瞭一種“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在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增加我國在世界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等方面,都有著積極作用。 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鄧宏光認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兩重意義:第一,有利於樹立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國際形象,鞏固和提升國內重視創新和重視對創新成果保護的社會風氣;第二,有利於協調好我國長期處於發展中國傢的現實國情與逐漸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趨勢之間的沖突,拿捏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護我國的國傢利益。 多城市願設知識產權法院 早在2009年,珠海中院就提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並得到瞭廣東高院和最高法的支持,但困於沒有法律依據,最後隻在高新區設立瞭知識產權審判庭。 此外,北京、上海、南京、廣州等地都明確表示想率先在全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並將調研報告上交給最高法。對於一些地方的申請,最高法表示“中央有關部門目前正對這項改革任務積極開展調研”。 與此同時,高層持續釋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的信號。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今年兩會的報告中指出,要“推進知識產權法院和資源環境審判機構建設”。 今年6月6日,中央召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龔稼立在座談會上稱,全國已有30多個高級法院都設立瞭知識產權審判庭,400多個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也設立瞭相關審判庭,知識產權法官將近3000人,知識產權案件近10萬件。“從這些方面來看,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基本條件已經成熟”。 7月9日上午,最高法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其中明確“在法院設置方面,推動在知識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資料顯示,截至2010年,北京、上海、深圳和廣州4個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幾乎占瞭全國一半以上。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在會議上透露,在今年8月份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可能會討論是否授權最高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議題。如果順利,將會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中級法院。 建議設立高院層級知產法院 在有瞭北上廣設立知識產權中級法院的方案後,多數參加會議的法學界人士建議,我國應當設立一個高院層級的知識產權法院。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鄧宏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系統化的思維和全球化的眼光來看,在高院層級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很有必要,“從世界范圍看,大多數國傢和地區都設有一個相當於高級人民法院層級的知識產權法院”。 鄧宏光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德國在1961年設立聯邦專利法院,有專門的主審法官負責知識產權案件,所有的專利上訴都歸第十立法院(德國最高法院的分支機構之一)負責。日本於2005年成立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我國臺灣地區於2008年成立知識產權法院,歐盟也於2013年簽署協議,意欲建立歐盟統一專利法院。 劉春田認為,隻有設立高院級別的知識產權法院,才可能有利於統一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標準,解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及其與司法相銜接的運行機制問題,才可能真正構建以司法保護為主導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三合一”仍需推進 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我國第一個知識產權法庭。2008年6月,《國傢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要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提出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 自那時起,各地法院紛紛試點。目前,已有6個高院、74個中院和80個基層院試點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 盡管“三合一”的審判模式已經探索瞭多年,但對於這種模式能否適用即將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專傢們並未形成一致意見。 “法院內部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改革試點,為設立專業知識產權法院積累瞭經驗、儲備瞭人才,奠定瞭‘三合一’大院制基礎。但也有問題需要考慮,刑事涉及到一個國傢的刑事司法統一,包括一些標準,刑事與民事‘二合一’後,會不會出現以刑事相要挾影響民事的效果?”易繼明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表示,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中,我國並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模式,“全國的做法是五花八門,有的在基層法院,有的在中級法院,有的是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都在做。還會出現刑事案件在基層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卻在中級法院審判的現象”。 在今年兩會分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報告時,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提到:“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涉及到三個方面,既涉及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還有行政機制的問題和刑事犯罪的問題。‘三合一’的問題隻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決。這對於倡導全面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有積極意義”。 在7月3日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法副院長陶凱元要求,要強化審判指導,促進裁判標準統一,繼續推進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合理規劃知識產權案件管轄佈局。 改革需解決深層問題 “軍事、海事都有很清楚的界限,但知識產權卻涉及軍事、海事、民事等多個領域。知識產權法院跟普通法院是什麼關系?”在座談會上,曹新明提出瞭這樣的疑問。 中國法院體系包括最高法院和三級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則有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設立時間均在幾十年前。 最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列舉”瞭專門法院為“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森林法院、其他專門法院”。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上世紀90年代,有人呼籲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時,有關方面即以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專門法院中沒有知識產權法院為由拒絕。 人民法院組織法在2006年最近一次修訂後,專門法院被以“軍事法院等”的形式描述,同時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這樣的規定,為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預留瞭制度空間。正因如此,此次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將成為中國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龔稼立表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作為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措施,不僅要解決相關機構、職責、編制人員、管轄、保障等問題,還要解決一些司法體制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比如如何進行分類管理、探索法官制度、是否實行辦案責任制、如何建立更好的法官保障機制等”。 (原標題:北上廣有望首摘知識產權法院“繡球”) (編輯:SN146) |
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
北上廣有望率先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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